2007年,英國發生一宗駭人聽聞的虐兒案。17月大的男嬰小彼得,Baby Peter,被母親的男朋友連續八個月拳打腳踢,小小的身體一共有50多處內傷外傷。再加上多個器官內出血,小彼得在2007年8月3日離開了這個對他來講,像地獄一樣的世界。
這單新聞,轟動全英國,甚至全球,因為案件實在太殘忍了。這個殺人兇手不是一時憤怒,失去理智,殺了人,而是連續八個多月,差不多每天都虐待小男孩,不是用拳頭打他幾遍,就是把他往地下摔,再不是就用皮帶把他毒打,直到把他打死。
小彼得的媽媽雖然沒有親手打他,可是看見新男友這樣對待自己親生兒子卻視而不見,不但沒有阻止他,沒有揭發他,還幫他掩飾罪行。與他們同住,該男朋友的哥哥也同樣知情不報,協助虐待,間接害死了小彼得。所以這三個人都被判有罪。雖然都是判了終生監禁或者是無期徒刑,可是以英國的法律,那個媽媽大概三年後就可以出獄,她男友的哥哥最少要坐五年牢,而最大惡極的那個男友,相信坐十二年就可以出來。
英國法律對罪犯不但寬容,還會保障犯人的私隱。他們三個從被控訴至被判有罪,名字都不能公開。今天,這個禁止公開令的期限終於到了,三名犯人的名字在英國各大報章都登了出來。
有人說,這三個人出獄後,政府應該給予他們一個新名字,新身份(當然,又是用立稅人的錢)。原因是他們如果還保留原有的臭名,則無法被社會接納,因為人們永遠不會忘記可憐的小彼得。
很多人對這個提議都感到不能接受,認為他們犯了這麼嚴重的罪,社會為甚麼還要這麼仁慈,出獄後還替他們擔心那麼多?
我覺得英國的法律,對罪犯實在太仁慈了。英國四十多年前廢除了死刑,現在最高懲罰是終生監禁。可是大多數被判終生監禁的犯人,坐滿十年,二十年就會放出來。而監獄裏的生活,聽說也很舒適,有衛星電視看,有電動遊戲機打。有些犯人簡直把監獄當成旅館一樣,因為裏面的生活比在外面的還要好。
對罪犯寬容,其實是變相的對奉公守法的良民殘忍。
我們祖國剛好相反,很多判刑我都覺得比較嚴。一些在國外會輕判的案例,在中國都往往會判得很重。
每個人心裏都有一把尺,衡量甚麼是公正,甚麼是公理。我本人心裏的那把尺,應該處於中國跟英國司法之間的某一個位置,因為我覺得英國判得太輕,中國又判得太重了。可是,每個人的那把尺都不一樣,你覺得公平的判決,可能有人會覺得判得太輕,也可能有人會覺得判得太重。沒有一個政府可以滿足每個人心裏的公正尺。不過,正所謂<公道自在人心>,儘管每個人都不同,如果大部分國民都覺得判決公平的話,那該國的司法制度還可以算是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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